石峰的母亲李女士诉称,2009年2月21日,孩子父亲看到单位放着的炮钉很漂亮,也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便拿回家。后来街坊李先生看到后,告知孩子的父亲那个是射钉枪的炮钉,比较风险。为了不伤到孩子,石峰的父亲让街坊李先生把炮钉丢掉,没想李先生却将炮钉拿到宅院门口砸碎,碎片正好崩到了石峰的右眼,经医治石峰右眼视力全无,伤残等级为八级。
李女士以为,李先生的行为给孩子的身心形成巨大危害,也给孩子的爸爸妈妈带来沉重的冲击,孩子日后的日子、作业、学习和婚姻必然会收到影响,升学、工作及从军也会收到约束,因而李女士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补偿医疗费、交通费、养分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判定费合计近20万元,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0万元。
院经审理以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应当承当对应补偿相应的职责。依据石峰的实践伤情和本院承认的依据,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补偿石峰医疗费、交通费、养分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判定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29486.59元,驳回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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