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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改装射钉枪这5人被抓!举报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
更新日期:2023-09-15 |   更新作者: 品牌资讯

  近日,万宁市公安局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入手,深挖细查,缴获改装射钉枪3把,抓获嫌疑人5名。

  8月11日,万宁市公安局预防犯罪中心(筹备组)联合便衣大队通过对一起已办结的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进行深查,发现一条涉枪线索,一名叫李某辉的人私藏。便衣大队查清李某辉的去向和落脚点后,8月18日晚,在三亚市鹿回头村安置区某烧烤店将李某辉抓获,

  嫌疑人李某辉到案后,对自己改装3把射钉枪并非法持有、私藏改装射钉枪的事实供认不讳。

  便衣大队民警乘胜深挖,发现非法持有、私藏这3把改装的还有4名嫌疑人。8月19日,民警在万宁市后安镇将4名嫌疑人抓获,缴获改装射钉枪3把,砍刀1把。

  经审讯,李某辉(男,21岁,万宁后安镇安坡村委会人)、高某汇(男,20岁,万宁市后安镇安坡村委会人)、王某达(男,19岁,万宁市后安镇后安村委会人)、周某佳(男,17岁,万宁市后安镇六底村委会人)、苏某泉(男,16岁,万宁市后安镇坡头村委会人)等5名嫌疑人对非法持有、私藏改装射钉枪的事实供认不讳。

  万宁警方正告,非法持有、私藏害己害人害社会,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涉枪违法犯罪,万宁公安发现一起、从严打击处理一起。非法持有、私藏的人要认清形势,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将视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罚。同时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教育,管好他们的“交友圈”、“生活圈”,严防被人引诱、误入歧途、违法犯罪,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健康向上,争做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为了深化“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万宁市公安局出台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人民币。请广大市民朋友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及时有效预防和侦破涉枪涉爆犯罪,保障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危涉寄运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涉枪涉爆涉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畅通举报渠道,广辟线索来源,认真受理登记并组织核查。通过信件、电子邮箱、微信和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的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万宁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或派出所直接接受群众举报。

  邮寄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 或 治 安 管 理 大 队

  第四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由查破案件的部门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奖励程序: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核实举报人——査获承办部门奖励。

  第五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弹药案件 1 起,给予 3000 元奖励;追缴军用 1 支,给予 10000 元奖励;追缴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仿制枪、改制枪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1 支,给予奖励 3000 元,追缴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1 支,奖励 2000元;追缴军用子弹 5 发以上、 3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的,给予 500 元至 5000 元奖励;追缴在最低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给予 5000 元至 20000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及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仿制枪、改制枪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1 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2 支以上,军用子弹 5 发以上、 3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的,给予 10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追枪物品在最低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给予 5000元至 30000 元奖励。追缴军用炸药 50 克以上最高奖励 3000元-20 万元,追缴制式机关枪、冲锋枪一支以上最高奖励 5万-20 万元。

  第六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携带、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案件,追缴制式炸药 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药 1000 克,雷管 10 枚,导火索、导爆索 20 米或者手榴弹、地雷等炮弹或“山猪炮”等爆炸装置 1枚以上的,给予 10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追缴爆炸物品在最低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给予5000 元至 30000 元奖励。

  第七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易投影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属一般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 元至 5000 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5000 元至 20000 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20000 元至 50000 元奖励。

  第八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涉寄运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指涉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各类案件,属一般治安案件的,给予500 元至 50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 5000 元至 20000 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给予 20000 元至 50000 元奖励。

  第九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仿线 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警保联控人员抓获现行嫌疑犯的,参照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破获涉枪涉爆涉违法犯罪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侦办案件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三)侦破公安部部督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重特大案件并缴获涉枪涉爆涉危等物品数量较大或者打掉犯罪团伙及捣毁窝点的;

  第十二条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查获涉枪涉爆涉危涉运案件后,承办单位及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时间不允许超出4 个工作日,期间包括案件查实后安要求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并逐级审批。审批完毕之日起,由市局警务保障室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奖金发放工作。奖励资金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由举报人自行指定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不得为办案人员账户。

  市局商请市财政部门落实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健全常态化奖励机制,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涉及两项以上情形的,按照奖励最高标准执行,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犯罪确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被核实破获案件的,没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奖励。

  不得披露举报人,参与侦破案件人员有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他人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举报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万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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