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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发布施工人员配备新标准!住建部:无技工证书不能进入工地
更新日期:2023-10-28 |   更新作者: 工字扣

  2021年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出到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到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 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截止目前,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贵州、广西、四川、西藏、山东等12个省份已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022年5月23日,天津市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通知: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编制完成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300-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2022年6月15日,黑龙江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技能工人需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 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要按照本标准 要求配备技能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并做好技能 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

  2022年6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2022年6月2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的日常监管。

  施工企业强化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施工企业逐步提高中高等级技能工人比例,建立自有核心层、紧密协作层和战略合作层等多层次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施工企业建立现场施工技能工人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建档记录,对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022年5月17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到2025年,力争实现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 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 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2022年4月15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2、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见附件 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同时,根据建设项目专业和综合管理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应足额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022年5月12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住建厅印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当前开展以下岗位的职业培训工作: 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 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试验 员、测量员、预拌混凝土实验员等 16 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有 关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确定。

  2021年11月23日,广西省住建厅印发《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年,力争实现我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2022年6月10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等3项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2022年1月18日,西藏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2022年6月27日,山东省 印发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实行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标准,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力争2025年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一)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二)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我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我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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