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不是杀死)的权利。
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警用器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物质保障。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能够正常的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马停止使用。
自卫性、保护性警械:包括防弹衣、防弹背心、盾牌、钢盔、防刺靶、防毒面具等。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列》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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